113年度壢簡字第2254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張瑞蓮
曾張金妹
孫張金妹
陳張阿妹
鄒張秀葵
徐張辛娥
吳張蘭香
張汶光
張德安
張澄安
范明洲
范逢霖
范雪琴
范明星
李松郎
張年富
張春蘭
張嬌蘭
張秋蘭
張玉蘭
張家榆
張鳳蘭
張逸凱
張怡芳
李鴻
李伊雯
戴金炎
戴金祿
戴瑞琴
許戴瑞珠
戴瑞彩
張兆平
張兆興
張兆庭
張兆安
上列
當事人間代位請求
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
正本應更正如下: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附表二編號16李松郎「
應繼分比例」、「
訴訟費用負擔比例」之記載,應
更正為「2475分之14」;附表二編號26李鴻「應繼分比例」、「訴訟費用負擔比例」之記載,應
更正為「9900分之71」;附表二編號27李伊雯「應繼分比例」、「訴訟費用負擔比例」之記載,應
更正為「9900分之71」。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
聲請以裁定
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劉哲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