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壢簡字第2258號
原 告 陳丹桂
范揚泰
被 告 李祥圻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陳月如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0,300元(計算式:建物現值142,300元+原告請求
被告給付238,000元=380,300),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1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算3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黃麟捷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