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壢簡字第348號
即 原 告 馮海雄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台灣三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上訴審
裁判費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江碧珊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命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