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壢簡字第35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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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 原 告 建昱實業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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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5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而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之規定,於簡易案件之第二審程序準用之。 二、
經查,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1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同年6月25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
惟上訴人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中壢簡易庭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收文收狀資料查詢結果在卷
可憑,其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博鈞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