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壢簡字第421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張育茂
廖永志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原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萬5571元【計算式:請求金額(66755+389359)+起訴前年息百分之6之利息38956.62+
督促程序費用500=495570.62,整數以下四捨五入】,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算3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林莆晉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