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壢簡字第421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黃靖妃
被 告 張育茂
廖永志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二、查本件於民國113年9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113年10月15日
宣判,
惟原告於同年10月7日具狀
聲請撤回起訴,此有民事聲請
撤回狀在卷
可考,經審酌需預留
被告10日
異議之
期間,可能未及於宣判前生
撤回之效力,認有
再開辯論之必要,
爰依
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黃麟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