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壢簡字第591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鍾孟涵等間撤銷
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未表明全體被告之姓名,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13日以裁定命其於收送裁定後5日內具狀補正全體被告姓名、
住居所及被
繼承人黃萬陸之全體
繼承人姓名、
年籍資料,並確認應受判決事項聲明,
暨按
被告人數提出
繕本或影本,
上開裁定於113年5月16日送達原告。
惟迄今未補正資料,此有收文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其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江碧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