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壢簡字第614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徐乾隆
葉徐五妹
徐陳秀圓
徐榮星
徐蘭英
徐蘭香
徐美嬌
徐秋梅
徐秋芸
陳亮輝
陳高淙
陳秀燕
黎傳茂
黎月貞
黎月珠
黎月玄
黎月萍
黎月華
徐李阿富
徐唯悟
徐嚲道
徐國強
徐柏煌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認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博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