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壢簡字第684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陸謝美妹等請求間
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坐落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233建號即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街000號建物之最新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及異動索引。
二、坐落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234建號即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街000號建物之最新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及異動索引。
三、前開土地及建物
所有權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補正被告「陸〇〇」之完整姓名、出生年月日及身分證統一編號等足資特定其人別之具體
年籍資料,並
按相對人人數提出補正後之
起訴狀繕本。
五、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9,88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
主文所示期限內如數補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