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中壢簡易庭 113 年度壢簡字第 68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簡字第686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上列原告代位請分割遺產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0月17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廢棄
  理 由
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抗告意旨略以:原告僅收受本院寄送之繳費單,而未收受其他公文書,無從得知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29日以113年度壢簡字第686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命補正之事項,聲明求為廢棄原裁定等語。
三、經查,系爭裁定及多元繳費單依送達回證所示固於113年8月5日送達予原告,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佐,然原告稱僅收受多元繳費單而未收受包含系爭裁定之其他公文書,始無從補正應補正事項,既本院亦無從考究實際送達情形,為保障當事人訴訟權益,認原裁定應予廢棄,待本院職權調閱相關資料後,再另以裁定命原告補正相關訴訟要件。
四、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黃麟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香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