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壢簡字第686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代位請
分割遺產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0月17日所為裁定,提起
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原裁定廢棄。
理 由
一、按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抗告意旨略以:原告僅收受本院寄送之繳費單,而未收受其他公文書,無從得知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29日以113年度壢簡字第686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命補正之事項,爰聲明求為廢棄原裁定等語。 三、經查,系爭裁定及多元繳費單依送達回證所示固於113年8月5日送達予原告,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佐,然原告稱僅收受多元繳費單而未收受包含系爭裁定之其他公文書,始無從補正應補正事項,既本院亦無從考究實際送達情形,為保障當事人訴訟權益,認原裁定應予廢棄,待本院職權調閱相關資料後,再另以裁定命原告補正相關訴訟要件。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黃麟捷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