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壢簡字第823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
正本應更正如下: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事實理由欄貳、一、第1行至第2行前段關於「被告前於民國110年4月29日,向原告借款2筆,合計新臺幣(下同)50萬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前於民國110年4月29日,向原告借款3筆如附表備註欄所示之款項,合計新臺幣(下同)60萬元」。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
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
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黃麟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附
繕本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