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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中壢簡易庭 113 年度壢簡字第 82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簡字第823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黃蕙嫺  
被      告  石世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事實理由欄貳、一、第1行至第2行前段關於「被告前於民國110年4月29日,向原告借款2筆,合計新臺幣(下同)50萬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前於民國110年4月29日,向原告借款3筆如附表備註欄所示之款項,合計新臺幣(下同)60萬元」。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黃麟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陳香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