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壢簡字第849號
原 告 陸雋
理 由
一、
按因財產權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此於簡易程序,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亦
適用之。
二、
本件原告因損害賠償事件,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0萬元,但尚未繳納裁判費即2,100元。經本院裁定命原告於送達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民國113年5月23日合法寄存送達原告,原告逾期
迄今未補繳,有本院送達證書、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中壢簡易庭民事科查詢簡答表、
上訴抗告查詢清單等在卷
可稽,
揆諸前揭說明,原告之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78條
、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紀榮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
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