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壢簡字第892號
原 告 國花營造有限公司
被 告 曾挺豪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邢子斌
複代理人 林彥廷 住○○市○○區○○路000號0樓之0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認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方楷烽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