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壢簡字第919號
原 告 新歐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林煒能等間請求撤銷
詐害債權行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
3日內到院閱卷,並具狀補正被告「新
要保人」之姓名、
住居所及
年籍資料,
暨檢附被告「新要保人」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
理 由
一、
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
當事人,提出於法院;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
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116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
經查,
本件原告起訴時記載被告之一為「新要保人」,並
聲請函查相關資料。經本院發函調查,訴外人國泰人壽保單服務整合科已函覆本院,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日內
到院閱卷,並
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