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壢簡字第947號
原 告 王雪美
被 告 舶克國際有限公司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對於私法人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
經查,本件原告請求
被告負
損害賠償責任,而被告之主事務所位於臺北市萬華區,有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在卷
可參,是依
首揭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亦聲請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博鈞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