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壢簡字第984號
原 告 謝榮展
上列原告與
被告順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葉宇恬間
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起訴狀固記載
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200,000元,
惟未表明其主張之訴訟標的金額200,000元究係如何計算,亦未提出足以認定其排除
強制執行所獲利益之相關資料,要難憑空逕認200,000元係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原告應具狀敘明並提出相關資料,
暨至少補繳裁判費2,100元。
二、原告起訴狀被告欄載以「順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轉賣 葉宇恬(立德國際資產管理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等語,究竟以何人為被告,尚屬不明,致本院無法特定
被告人別,原告應具狀補正被告之正確姓名、
年籍資料及其現住居址;如被告為公司法人或
獨資商號者,應查報其公司最新變更登記事項卡或獨資商號(含負責人之身份證字號)證明文件及法定
代理人之姓名及
住居所,並同時列明其
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居所於補正狀。
三、查原告起訴狀
訴之聲明欄位未記載訴之聲明,且原因事實及理由欄內容語意不明,致本院難以明瞭,原告應具狀補正訴之聲明(載明請求法院如何判決,須具體明確),並敘明事實及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