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壢簡更一字第3號
原 告 譚凱立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
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譚凱立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4萬48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萬2385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1萬13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林莆晉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