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壢聲字第11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伊與
第三人張正雄間有
債權債務關係存在,為早日實現債權,實有以
關係人之身分,聲請閱覽本院110年度壢簡字第321號代位請求
分割遺產事件卷宗之必要,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之規定,請求准予閱卷等語,並提出本院113年度促字第6075號
支付命令及其確定證明書、本院中壢簡易庭110年度壢簡字第321號民事判決查詢結果為證。
二、
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2項定有明文。而所謂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者,係指第三人就該訴訟卷內文書有公法上或私法上之利害關係而言,不包括經濟上、情感上或其他事實上之利害關係在內。三、經查,本院110年度壢簡字第321號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聲請人並非當事人,有該案判決在卷可參,且聲請人未提出與該案有何法律上利害關係之證據以資釋明,與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2項所規定之第三人聲請閱覽卷宗之要件未合,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黃丞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巫嘉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