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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中壢簡易庭 114 年度壢保險小字第 178 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壢保險小字第178號
被 告 王建喜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1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7,270元,及自 民國114年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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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