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6/27-6/28每日上午6時至中午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中壢簡易庭 114 年度壢保險小字第 19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7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壢保險小字第190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  
訴訟代理人  黃律皓  
            謝子涵  
            沈絃申  
被      告  李昱廷    籍設桃園○○○○○○○○○(現應受                         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昱廷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訴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薛福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