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壢保險小字第197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胡書誠
被 告 李汪鎮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1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9,737元,及自114年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