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壢保險小字第291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范乾龍間請求
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然查
本件起訴日為民國114年1月10日,依臺灣高等法院113年12月30日院高文莊字第1130045236號令修正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該標準於113年12月30日公布、000年0月0日生效),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9,59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其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