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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中壢簡易庭 114 年度壢保險小字第 396 號民事裁定
114年度壢保險小字第396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廖志明(已歿)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6條定有明文;次按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又被告已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者,其情形無從補正,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法院自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二、經查,原告公司於民國114年3月5日向本院提起本件訴訟,有蓋有本院收狀章戳之民事起訴狀在卷可稽,然被告前於113年1月9日死亡,亦有其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參,揆諸前揭說明,被告既已於原告公司起訴前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且屬無從命補正之事項,原告公司對本件被告起訴即不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黃丞蔚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附 繕本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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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