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壢保險小字第446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陳君儀
被 告 羅偉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
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4年9月10日上午9時35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五法庭行
言詞辯論。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4年7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114年8月5日
宣判,
惟因
被告表示於7月22日係因身體不
適無法前來,本院
為求保障被告程序利益,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黃麟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