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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中壢簡易庭 114 年度壢保險小字第 51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壢保險小字第515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訴訟代理人  林建良  
被      告  鍾隆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宣判日期延至民國114年9月30日中午12時。  
  理  由
一、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 明文。
二、本件原定於民國114年9月29日中午12時宣判該日為教師節補假,故有變更宣判期日之必要,依前開規定,將本件宣判日期延至同年9月30日中午12時。
三、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博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建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