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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中壢簡易庭 114 年度壢保險小字第 545 號民事裁定
114年度壢保險小字第545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溫振弘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次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6條定有明文,「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規定甚明,是以當事人若於起訴前死亡,即因喪失權利能力,而無訴訟上之當事人能力,自不能再為訴訟之當事人,他造亦不能對於已死亡之人提起訴訟。二、 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日為民國114年5月29日,此有本院收文收狀章在卷可佐,被告於113年11月22日死亡,此有被告戶役政連結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考。從而,本件被告葉世玉於原告起訴前已死亡,亦無民事訴訟當事人能力,此項情形為無法補正之事項,揆諸前揭說明,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黃丞蔚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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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