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壢保險小字第566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趙永強
理 由
一、
按訴訟,由
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定法院之管轄,以起訴時為準;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7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
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
返還保險金,
惟被告之戶籍設在新竹縣尖石鄉乙節,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
足憑,依
上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
爰依職權將本件
移送於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