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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中壢簡易庭 114 年度壢保險小字第 57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壢保險小字第570號
原      告  中國信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正煌  
訴訟代理人  黃釗輝  
            莊友人  
被      告  鍾增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241元,及自民國114年6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932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6,241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除下列理由要領外,僅記載主文,其餘省略。
二、按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民法第196條定有明文。依前揭規定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之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而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最高法院77年度第9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經查,原告承保之車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於民國100年12月出廠,此有系爭車輛之汽車行照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6頁),至本件事故發生日即113年5月18日,已使用12年6月,而系爭車輛修復費用為新臺幣(下同)10,042元(零件部分4,223元,其餘5,819元為工資),原告既係以新零件替代舊零件,自應就零件費用計算並扣除折舊,始屬公平。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之規定,運輸業用客車耐用年數為5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應折舊千分之369,且參酌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項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平均法或定率遞減法者,以1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月者,以1月計而為計算。原告請求之零件部分經折舊後剩餘422元(計算式如附表),加計工資,合計得請求之金額為6,241元(計算式:422+5,819=6,241),故原告於上開得請求之金額範圍內之請求即屬有據逾此範圍之請求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債務,其給付核屬無確定期限,依前揭規定,被告應自收受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負遲延責任。經查,本件民事起訴狀繕本係於114年6月13日寄存送達於被告,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26頁),是被告應自同年月24日起負法定遲延責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朱瑾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薛福山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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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4,223×0.369=1,558
第1年折舊後價值  4,223-1,558=2,665
第2年折舊值    2,665×0.369=983
第2年折舊後價值  2,665-983=1,682
第3年折舊值    1,682×0.369=621
第3年折舊後價值  1,682-621=1,061
第4年折舊值    1,061×0.369=392
第4年折舊後價值  1,061-392=669
第5年折舊值    669×0.369=247
第5年折舊後價值  669-247=422
第6年折舊值    0
第6年折舊後價值  422-0=422
第7年折舊值    0
第7年折舊後價值  422-0=422
第8年折舊值    0
第8年折舊後價值  422-0=422
第9年折舊值    0
第9年折舊後價值  422-0=422
第10年折舊值    0
第10年折舊後價值  422-0=422
第11年折舊值    0
第11年折舊後價值  422-0=422
第12年折舊值    0
第12年折舊後價值  422-0=422
第13年折舊值    0
第13年折舊後價值  422-0=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