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壢保險小字第591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鍾敏祥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1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7,242元,及自民國114年6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
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47,242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朱瑾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