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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中壢簡易庭 114 年度壢保險小字第 70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壢保險小字第708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鍾焜泰(兼送達代收人

被      告  陳彥丞(即已歿被告李世騫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陳彥丞為被告李世騫之承受訴訟人。
  理  由
一、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法令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168條、第175條第1項、第178條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於簡易程序用之。
二、經查,被告李世騫於本件訴訟繫屬期間之民國114年9月27日死亡,其法定繼承人為被告陳彥丞,茲因原告與陳彥丞均未聲明承受訴訟前揭規定,依職權命陳彥丞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黃丞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陳家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