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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中壢簡易庭 114 年度壢保險小字第 708 號民事裁定
114年度壢保險小字第708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168條、第175條第1項、第178條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於簡易程序適用之。二、經查,被告李世騫於本件訴訟繫屬期間之民國114年9月27日死亡,其法定繼承人為被告陳彥丞,茲因原告與陳彥丞均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前揭規定,依職權命陳彥丞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黃丞蔚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附 繕本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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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