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壢保險小字第773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駱禹丞
簡權益
被 告 陳植傑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一、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113元,及自民國114年9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其中新臺幣1,286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餘由原告負擔。
理由要領
一、
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除下列理由要領外,僅記載主文,其餘省略。
二、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
損害賠償責任 ;汽車、機車或其他
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但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定有明文。又民法第191條之2規定,
乃舉證責任倒置之規定,損害賠償採「
推定過失責任」,除當事人得舉證證明其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外,凡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即應負賠償責任;次按
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
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
免除之;前二項之規定,於被害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
與有過失者,
準用之。民法第217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之目的,在謀求加害人與被害人間之公平,故在
裁判上法院得以職權減輕或免除之(最高法院
85年台上字第1756號判決意旨
參照)。
經查,
參酌卷內道路交通事故卷宗
暨所附現場圖及照片,以及警局光碟內電子卷宗之彩色照片可知,原告承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公務小客車(下稱原告汽車)係停放在路邊紅線位置遭自停車場駛出之被告汽車(即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擦撞,本院審酌卷內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以及現場原告汽車停放之位置即占用車道之範圍(見本院卷第18頁、第20頁反面至第21頁),認原告汽車違規停車之範圍除違規停車於紅線上,也妨礙出入車輛之行駛,認原告汽車應負40%之過失責任。
三、次按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民法第196條定有明文。依
前揭規定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之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而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最高法院77年度第9次
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經查,原告汽車於民國110年12月出廠,此有原告汽車行照資料在卷
可稽(見本院卷第9頁),
迄至本件事故發生日即112年10月26日,已經過1年11月,而原告汽車修復費用新臺幣(下同)17,809元(零件部分4,500元,其餘13,309元為鈑金及烤漆),原告既係以新零件替代舊零件,自應就零件費用計算並扣除折舊,始屬公平。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之規定,非運輸業用客車耐用年數為5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應折舊千分之369,且參酌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項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平均法或定率遞減法者,以1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
期間未滿1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月者,以1月計而為計算。原告主張之零件部分經折舊後剩餘1,879元(計算式如附表),加計工資及烤漆並計算過失責任比例後,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9,113元(計算式:「1,879+13,309」*0.6=9,113,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原告雖於言詞辯論
期日當庭就本金部分減縮僅請求10,632元(見本院卷第54頁),
惟原告僅於
上開得請求之金額範圍內之請求有據,
逾此範圍之請求
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方楷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
抗告,非以其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三、民事訴訟法第471 條第1 項:(依同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
規定於小額事件之
上訴程式準用之)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
由者,
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
審法院;未提出者,毌庸命其補正,由原第二審法院以
裁定 駁回之。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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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4,500×0.369=1,661
第1年折舊後價值 4,500-1,661=2,839
第2年折舊值 2,839×0.369×(11/12)=960
第2年折舊後價值 2,839-960=1,8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