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中壢簡易庭 114 年度壢保險小字第 78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壢保險小字第783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鄭舜鴻  
            王一如  
被      告  陳健全  
上列當事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1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車牌號碼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車牌號碼000-0000號」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劉哲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施春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