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壢保險小字第783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王一如
被 告 陳健全
上列
當事人間
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1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
正本應更正如下: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車牌號碼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車牌號碼000-0000號」。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劉哲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
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