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裁判字號:
中壢簡易庭 114 年度壢保險小字第 873 號民事裁定
114年度壢保險小字第873號 原 告 中國信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已歿之 被告黃筱翔間請求 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此為民法第6條所規定。又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分別定有明文。二、經查,原告於民國114年9月22日提起本件訴訟,然被告早於114年4月14日死亡,堪認原告起訴時,被告欠缺當事人能力,此情無從補正,依據首開規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黃丞蔚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附 繕本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
|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