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壢保險小字第9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簡俊旭
即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7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惟未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9,492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 元。關於命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