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壢保險簡字第127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張祉湘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訴訟,由
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
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之規定,於簡易程序亦
適用之。
二、
經查,本件被告
住所地在金門縣,而本件交通事故發生地點為國道1號北向87公里處,該處位在新竹縣,分別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國道公路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及本院職權查詢之GOOGLE地圖網路截圖在卷可查,均
非屬本院轄區,應認本院就本件訴訟並無管轄權,
揆諸前揭規定,本院依職權將本件訴訟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黃丞蔚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附
繕本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