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壢保險簡字第163號
原 告 梁美雲
被 告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裁判費新臺幣
2,580元,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
理 由
一、
按原告起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合法要件;如未繳納,經命定期補正仍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價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萬5,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8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1,000元,尚欠裁判費2,580元,茲限原告於如主文所示
期間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紀榮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