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壢保險簡字第168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張峰瑞
被 告 陳威霖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2月3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於民國114年12月26日
宣判,
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認有
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朱瑾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