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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中壢簡易庭 114 年度壢保險簡字第 20 號民事裁定
114年度壢保險簡字第20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江宏滄(已歿)間請求 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又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亦分別定有明文。是原告或被告如已死亡,即無當事人能力,依前揭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二、 本件被告江宏滄(年籍詳卷)於起訴前之民國113年10月5日即已死亡,此有被告戶役政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而原告係於113年12月12日起訴,有起訴狀上之本院收文章可佐,則被告既然於起訴前死亡,即無當事人能力,不得為訴訟法律關係之主體,且因非於訴訟繫屬中死亡,並無民事訴訟法第168條承受訴訟規定之適用,此訴訟要件之欠缺係無從補正。揆諸前開規定,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以裁定駁回之。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黃丞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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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