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壢保險簡字第279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郭哲睿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29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26,249元,及自民國115年1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26,249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理 由
按有本於當事人對於訴訟標的之認諾者,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民事訴訟法第434條之1第1款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於本院民國115年1月29日言詞辯論認諾(見本院卷第41頁反面),爰不贅載事實及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朱瑾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