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壢保險簡字第289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林家穎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
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5年4月14日上午11時0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二法庭行
言詞辯論。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於民國115年3月17日
宣判,而
被告於115年2月25日言詞辯論
期日表示有意願出庭
惟因移監而無法到庭辯論,本院為使被告有到庭答辯之機會,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黃麟捷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