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壢保險簡字第3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范姜美璇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8月2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
上訴聲明,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
駁回其
上訴。
理 由
一、
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
聲明,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第441條第1項第3款、第
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前開規定,依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之規定,於簡易程序
準用之。
二、
經查,
本件上訴人即原告對於本院民國114年8月26日114年度壢保險簡字第30號民事判決提起
上訴,
惟漏未表明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
上訴聲明,
並自行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所定費率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黃麟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