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壢保險簡字第3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范姜美璇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8月2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上訴裁判費新臺幣
8,295元,
逾期不補正或
補正不完全,即
駁回其
上訴。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
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
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前開規定,依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之規定,於簡易程序
準用之。
二、
經查,
本件上訴人即原告對於本院民國114年8月26日114年度壢保險簡字第30號民事判決提起
上訴,
惟未據繳納
上訴費用。而本件
上訴利益即
訴訟標的價額經本院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2,99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8,2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黃麟捷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
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