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壢保險簡字第82號
原 告 黃賀顯
被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
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
經查,原告起訴時
被告公司設址於臺北市大安區,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在卷
可稽,
揆諸前揭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
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