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壢全字第44號
聲 請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古育慧即古玉鈴即古玉玲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假扣押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8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
正本應更正如下:
原裁定當事人欄位所示
相對人「古育慧即古玉鈴」之記載,以及理由欄一、第一行所示相對人「古育慧即古玉鈴」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古育慧即古玉鈴即古玉玲」。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
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方楷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
抗告狀,並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