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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中壢簡易庭 114 年度壢全字第 6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1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假扣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壢全字第62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送達代收人  張有慶  
被      告  尹俊熙  
上列當事人聲請假扣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本件假扣押之同時,亦對相對人提起本案訴訟,請求相對人清償借款,由本院分別以本件及114年度壢小字第1462號事件受理。本院對上開本案訴訟無管轄權業經裁定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故本院已本案訴訟繫屬法院。且聲請人聲請假扣押亦未指明假扣押之特定標的及所在地,本院亦無從因假扣押標的所在地之地方法院取得管轄權。揆諸上開規定,本件假扣押之聲請,自應併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裁定如主文。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方楷烽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黃敏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