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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中壢簡易庭 114 年度壢司小調字第 173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壢司小調字第1738號
聲  請  人  張淑晶  
相  對  人  統一生機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慶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請求損害賠償,為此聲請調解查,相對人具狀表示調解意願,有聲請人民國114年10月27日之書狀附卷為憑。從而,本件依當事人之狀況,可認為調解顯無成立之望,故依上開規定,逕以裁定駁回聲請人調解之聲請,依法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桃園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