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壢司小調字第1738號
聲 請 人 張淑晶
相 對 人 統一生機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
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事實及理由
一、
按法院認
調解之聲請有依
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
調解必要或
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
經查,
本件聲請人請求損害賠償,為此
聲請調解。
惟查,
相對人具狀表示
無調解意願,有聲請人民國114年10月27日之書狀附卷為憑。從而,本件依當事人之狀況,可認為
調解顯無成立之望,故依
上開規定,逕以裁定
駁回聲請人
調解之聲請,
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桃園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