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壢司簡聲字第108號
聲 請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鍾文瑞
相 對 人 吳俊德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
相對人為
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准將
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之意思表示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相對人負擔。並於本裁定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事實及理由
一、按表意人
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
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
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日前擬以如附件所示之
存證信函通知相對人戶籍址,
惟相對人戶籍已設置於桃園○○○○○○○○○,相對人現已行方不明,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
經查相對人目前戶籍所在地為楊梅戶政事務所,有相對人之
戶籍謄本在卷
可憑。另依聲請人所提出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國102年10月14日中院東民執102司執四字第48245號
債權憑證
債權憑證,其上
所載相對人地址亦為桃園○○○○○○○○之地址,
堪認相對人確係應受送達處所不明,且聲請人非因其過失而不知相對人之應受送達處所,其聲請
核與首揭法條相符,應予准許。
四、
爰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