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壢司簡聲字第143號
聲 請 人 台喬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
相對人北灃股份有限公司為
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聲請
意思表示公示送達應依
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
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
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
駁回其聲請或
抗告。
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亦有明文。
二、查
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公示送達事件
未據繳納
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5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3日通知聲請人於本通知送達次日起7日內繳納,
惟聲請人
迄今未繳納,有送達證書及本院多元化案件
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
可稽。是本件聲請
核與首揭規定不合,不應准許。
三、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