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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中壢簡易庭 114 年度壢司簡聲字第 14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公示送達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壢司簡聲字第143號
聲  請  人  台喬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昆運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北灃股份有限公司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思表示公示送達應依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公示送達事件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5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3日通知聲請人於本通知送達次日起7日內繳納,聲請人今未繳納,有送達證書及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稽。是本件聲請核與首揭規定不合,不應准許。
三、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中壢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