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壢司簡聲字第65號
聲 請 人 鴻光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簡黃梅蘭
准將
聲請人對
相對人如附件所示之意思表示通知為
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相對人負擔。並於本裁定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表意人
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
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
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
略以:
聲請人日前以如附件所示之
存證信函通知相對人戶籍址,
惟遭郵政機關以招領逾期為由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
經查相對人目前戶籍所在地為楊梅戶政事務所,有相對人之
戶籍謄本在卷
可憑。經本院
依職權函請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派員至相對人
債權憑證
所載地址訪查,相對人亦未居住於
上開地址,亦有該分局民國114年7月4日楊警分刑字第1140023052號函附卷
可稽,
堪認相對人確係應受送達處所不明,且聲請人非因其過失而不知相對人之應受送達處所,其聲請
核與首揭法條相符,應予准許。
四、
爰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