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壢司簡聲字第93號
聲 請 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張修齊
相 對 人 陳錫勲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
相對人為
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准將
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之意思表示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表意人
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
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
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欲將
債權讓與一事通知相對人,
惟因其設籍戶政事務所而無從為之,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
經查,聲請人主張之
上開事實,
業據其提出
債權讓與證明書、
債權憑證、相對人
戶籍謄本等件影本為證。而相對人目前戶籍所在地為桃園市○○區○○街000號○○○○○○○○○),此有相對人戶籍謄本在卷
可稽,
堪認相對人已屬行方不明。是依上開說明,聲請人既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致無法為意思表示之通知,其聲請公示送達,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